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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1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工會法 第 1、35、36、6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40、41、43、46、47、51 條
旨: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若雇主
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對其所為之不當勞動行為
,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第 1  項準用同法第 39 條等規定之程序
,向被告所屬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此裁決屬行政處分性質;倘裁決委員
會為不受理之決定,勞工得依同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循序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倘裁決委員會為實體決定,不服該實體決定之當事
人,得依同法第 51 條第 4  項規定,排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撤銷該裁
決決定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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