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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1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9、26、41 條
旨:
因武器零件本有先天之限制,自非任何副廠產品均可充數,招標文件要求
特定廠商及原廠證明文件、照片,在維修目的及效果上有其必要性,不得
謂限制競爭。且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依法定程序請求釋疑,
若對招標文件規定未於法定期間內請求釋疑,俟得標後,始於履約時爭議
投標文件相關內容,即難認有正當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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