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03-506 頁
稅捐之稽徵,係人民對國家所負公法上之義務,是以租稅債權之本質,與 民法所規範基於平等地位而生之私法債權迥然不同。從而稅捐核課期間之 起算,應由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不 得逕行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