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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04-1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20、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6、17、2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7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旨:
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更正,並非就該
稅捐稽徵事件重新為處分,不過將原核定處分中誤寫(記載錯誤)、誤算
(計算錯誤)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如重複課徵),加以更正,使稅捐
稽徵事件中所表示者,與稅捐稽徵機關本來之意思相符,原核定處分之意
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處分溯及於為原核定處分時發生效力,對已於
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之課稅處分,自不發生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有關
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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