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04-123 頁
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更正,並非就該 稅捐稽徵事件重新為處分,不過將原核定處分中誤寫(記載錯誤)、誤算 (計算錯誤)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如重複課徵),加以更正,使稅捐 稽徵事件中所表示者,與稅捐稽徵機關本來之意思相符,原核定處分之意 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處分溯及於為原核定處分時發生效力,對已於 核課期間內發單開徵之課稅處分,自不發生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有關 核課期間之適用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