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422-445 頁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指「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非指全然喪失其經濟價值,就殘餘地本身而言,已不能依本來價值為相 當之經濟使用者,即可認為「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亦非謂絕對不能為使 用,苟非投以極大之費用及勞力,即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亦屬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