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47-350 頁
行政處分之內容不明確,包括標的不明確或重要觀點互相矛盾、無意義、 無法明瞭,而不能經由解釋(含就行政處分本身、由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 規或事實等加以解釋)排除其不明確性,致關係人無從遵循者,該行政處 分無效。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係指行政處分客觀的事 實上不能實現之情形,至如行政處分內容有主觀的事實上不能或其他法律 上不能之情形,而屬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亦可構成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