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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47-35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5、159、6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66-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旨:
行政處分之內容不明確,包括標的不明確或重要觀點互相矛盾、無意義、
無法明瞭,而不能經由解釋(含就行政處分本身、由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
規或事實等加以解釋)排除其不明確性,致關係人無從遵循者,該行政處
分無效。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係指行政處分客觀的事
實上不能實現之情形,至如行政處分內容有主觀的事實上不能或其他法律
上不能之情形,而屬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亦可構成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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