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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2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4、4、79、85 條
旨:
行為人之建物經營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之健身中心,其項目不屬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所舉允許使用或附條件允許使用
項目,即違反行政法上之管制義務,而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臺北市
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第 8  條等規定,乃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及查處作業程序第
3 類第 2  階段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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