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全文可知,該法規就留 營核定,並未明文規定准許廢止。而國軍對於留營入營甄選所訂之作業規 定僅係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所訂定之行政規則者,非屬法律或法規命令,則 作業規定固有志願留營核定後至生效日前,得依個人意願,申請廢止之內 容,然此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所謂「法規准許廢止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