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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2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土地稅法 第 30-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 條
所得稅法 第 17、3 條
旨: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實質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
法律行為或形式上之登記事項,對實質上相同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
利益,應課以相同之租稅,始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
原則。而實質課稅原則為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及當然歸趨,故有關課徵租
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自亦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
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
避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而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規定,主要目的在於個人對國防
、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係助益於社會及政府機關之行為,具有增
進公共利益之內涵,故給予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惟捐贈土地予政府因有
計算捐贈土地扣除額之問題,遂發生納稅義務人先按土地公告現值 10%至
12% 之低價向地主購入土地,其後捐贈該土地予政府,再以該土地之公告
現值全部作為列舉捐贈土地之扣除額,以降低所得淨額,達到降低所得稅
之目的,即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成本僅為公告現值之 10%至 12%,卻以公
告現值百分之百認列捐贈扣除額,即已構成以迂迴行為或其他異常之法形
式,而同時卻能減輕或排除與通常法形式相連結之稅捐負擔,而屬租稅規
避。因之依所得稅法實質課稅原則,計算捐贈土地予政府之扣除額,尚非
以形式外觀為準,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為準,否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
稅法之適用,無以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準此,財政部本於行
政主管機關之地位,就如何貫徹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規定之執行,衡諸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並
參酌各地區稅捐稽徵機關轄區內 93 年度土地市場交易之實際情形,作成
財政部 94 年 2  月18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00070 號令釋,尚無不合
。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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