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第 110 條第 4 項分別規定行政處分
有重大明顯之瑕庛者,無效;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行政處分
如僅未載明必要之內容,致內容不明確,而該「不明確」未達無法理解處
分意旨之程度,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得訴請撤銷。惟本件行政處分則完
全無法依處分函之內容得悉所欲撤銷之標的,內容不明確達無法理解處分
意旨之程度,顯具重大瑕庛而無效,而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受
處分人原無待提起撤銷之訴即得主張無效,然其雖亦認原處分為無效卻仍
執意提起本訴,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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