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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0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25-3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第 110  條第 4  項分別規定行政處分
有重大明顯之瑕庛者,無效;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行政處分
如僅未載明必要之內容,致內容不明確,而該「不明確」未達無法理解處
分意旨之程度,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得訴請撤銷。惟本件行政處分則完
全無法依處分函之內容得悉所欲撤銷之標的,內容不明確達無法理解處分
意旨之程度,顯具重大瑕庛而無效,而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受
處分人原無待提起撤銷之訴即得主張無效,然其雖亦認原處分為無效卻仍
執意提起本訴,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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