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相對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始為得提起撤銷訴訟之適格原告。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 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現已存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者而言 ,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復按,法 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 務主體,不容混為一談,最高行政法院 50 年判字第 110 號著有判例可 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