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三冊 637-640 頁
行政官署就其主管事務對所屬機關所為指示處理之命令,係屬上級官署對 下級官署,本於職權所行之指揮監督,既非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行為,更不 因而對人民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