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過程、結果如有不服,應依法規定 之不變期限內提起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訴 ,對申訴審議判斷結果仍有不服者,始得依訴願法所定法定期間內提出行 政訴訟,此為政府採購法就廠商對公法爭議提起行政訴訟之特別要件。當 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審議判 斷,故而提起行政訴訟。經判原告之訴既因程序上不合法,因此將原告之 訴予以駁回,則其實體之主張即毋庸再予審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