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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4、75、76、8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5 條
旨:
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過程、結果如有不服,應依法規定
之不變期限內提起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訴
,對申訴審議判斷結果仍有不服者,始得依訴願法所定法定期間內提出行
政訴訟,此為政府採購法就廠商對公法爭議提起行政訴訟之特別要件。當
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審議判
斷,故而提起行政訴訟。經判原告之訴既因程序上不合法,因此將原告之
訴予以駁回,則其實體之主張即毋庸再予審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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