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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0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4、5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2、29 條
旨:
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係實施者獨立以其名義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定,從而申請都市更新案件若遭駁回,依法應只有實施者具備當事
人適格提起救濟。法令上並未賦予第三人有為實施者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
,第三人即不可能因主管機關之駁回該項申請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
害之情形。申言之,申請都市更新之實施者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請案件
固經行政處分駁回,並可能導致公司因此而虧損,惟實施者既係公司,縱
因此受有損失,對公司股東而言,亦僅係經濟上之利益,並非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則公司股動並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亦非利害關係人,其對該行政
處分提起訴訟,乃欠缺訴訟權能,屬當事人不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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