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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0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行政罰法 第 27、4、6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2、35-1、41、5、7 條
旨:
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之涵括對象,只需具備公平交易法第 2  條第 1
至 3  款例示部分之共同特徵,亦即為繼續、獨立從事經濟活動之人或團
體,即為已足,故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雖未具獨立法人人格,應屬非法
人團體,如其有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即符合「繼續」、「獨立」
、「從事經濟活動」之要件,而為我國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事業。此外,
寬恕政策申請人係為求減免處罰而主動向被告陳述自身及他人不法情事,
其陳述涉及其他事業之違法行為部分,性質相當於檢舉,被告就其內容是
否為真實,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予以確認,不得僅憑申請人之陳述為認定
事實之唯一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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