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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6、4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200、5 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1、4 條
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發電生產期間,仍須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或
檢查或提供、申報業務狀況資料,如有違反法定行為義務,則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設有罰則加以處罰。足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設置管理辦法對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及其申請人定有相當之行政管制措施。而主管機關依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據以審核申請案件
有無應予補正事項,俾以判斷補正是否完全,及視申請人之施工情形、技
術進步幅度及簽約費率審核其申請是否合於規定,堪認主管機關對於未能
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所提出之展延期限申請,依法
具有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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