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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8、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司法 第 17、18 條
營造業法 第 13、3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8、41 條
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
在該條項各款規定用途下所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
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依據同條例第 3  條
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而參照公司法第 17 條第
1 項、營造業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等規定,營造業係屬須經政府許可
,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之產業。本件受處分人申請稅額抵
減時尚未取得營造業許可,觀諸上開意旨,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即無違誤
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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