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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0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65、7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16、23、32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32-1、34、35、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79、9 條
下水道法 第 1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3、19 條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第 24、25、30 條
廢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第 6、7、8 條
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第 16、7 條
旨:
按法令未賦與檢舉人就其檢舉事項有向國家請求對被檢舉人為一定作為之
權利,而只是基於公益,授權主管機關得對違規行為人作成一定的負擔處
分者,檢舉人之個人權益即不在其保護範圍,其檢舉僅是促使主管機關發
動職權,從而主管機關之作為與否,尚難謂對檢舉人之權益造成何種損害
,其亦無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政行為之公法請求權存在。另就下水道法
、水污染防治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及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等綜合判斷
,尚無賦予第三人就設置下水道、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核發建築使用執照事
項,有請求主管機關為一定作為之公法上權利,是檢舉人自不得對此提起
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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