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時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軍官退伍時,服現 役逾 3 年以上未逾 20 年者,按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所謂「服現 役實職年資」,係指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 召集或除役時為止,即依有效人事命令在營實際任職者,始足當之。士官 帶階受訓期間並非帶職受訓,既非在營任士官職務,即不符合上開服現役 之要件,該段期間因而不在計算實職年資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