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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訴願法 第 2、6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98 條
旨:
行為時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軍官退伍時,服現
役逾 3  年以上未逾 20 年者,按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所謂「服現
役實職年資」,係指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
召集或除役時為止,即依有效人事命令在營實際任職者,始足當之。士官
帶階受訓期間並非帶職受訓,既非在營任士官職務,即不符合上開服現役
之要件,該段期間因而不在計算實職年資範圍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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