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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10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信託法令解釋及裁判要旨彙編(二)(101年12月版)第 200-20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0、416 條
民法 第 758、759、769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0、17、4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旨:
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信託法公布施行前,當事人間之信託行為固不受
該法之拘束,惟自該法公布施行後,當事人間信託行為之效力,即適用該
法之規定,若當事人於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就不動產成立信託關係,自該法
施行後,若未經信託登記,其信託關係即不得對抗第三人。此外,不動產
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此之所謂判決
,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恒有拘束第
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
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又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
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
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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