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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0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9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53、54、55 條
旨:
當事人既有符合文獻上所記載疾病特徵之各種病症,雖另有其他部位病變
,惟並不影響當事人確有因疾病所產生病況之存在。因此,當事人於加班
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遭動物抓傷,因而罹患疾病
所致之傷害,應視為職業傷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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