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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0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9、35、36、37、40 條
旨:
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同法第 2  條所掌理之事務,其中關於通訊傳播
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議等具有相當重要性之事項,均應由
委員會議以合議制之決議行之,而不得授權內部單位或少數委員組成分組
會議為之。又該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於專業
分工或行政效能之需要,就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法定職掌事項,得經委員
會議之決議,先行召開分組會議進行初審或預審,再提經委員會議審議決
定,始無悖於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9  條第 3  項之規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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