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同法第 2 條所掌理之事務,其中關於通訊傳播
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議等具有相當重要性之事項,均應由
委員會議以合議制之決議行之,而不得授權內部單位或少數委員組成分組
會議為之。又該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於專業
分工或行政效能之需要,就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法定職掌事項,得經委員
會議之決議,先行召開分組會議進行初審或預審,再提經委員會議審議決
定,始無悖於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9 條第 3 項之規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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