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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0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民法 第 18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7 條
旨:
證券商對於其人員執行業務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因此將人員從事業務之行
為視為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尚非僅限符合法令規定及交易常態,始
屬證券商授權範圍之行為。而執行業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職務本
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
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即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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