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證券商對於其人員執行業務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因此將人員從事業務之行 為視為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尚非僅限符合法令規定及交易常態,始 屬證券商授權範圍之行為。而執行業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職務本 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 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即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