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195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0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5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 、30 條
旨:
按中央主管機關就預防接種審議事項另行設置審議小組,為昭社會公信,
廣納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且將委員中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之比
例,從不得少於四分之一,提高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係透過正當之法律
程序,獲取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參與審議之委員有無利害關係,自應
達到外觀上足以獲取人民信賴之標準,尚非僅以未違反律師委任之規定或
公正行使職權即足。從而,受害人主張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小組中參與審議
之委員具有利害關係,執行審議職務難認無偏頗之虞,應屬有據。是以,
扣除具有利害關係委員後,如審議小組中之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人
數已不足委員總數 3  分之 1,顯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
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其組織已屬違法,該未依法律規定組成之
審議小組就申請案所為之審議及決議,對於受害人而言,不能謂正當法律
程序,且審議小組亦未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按法定成員組成並召開會議,
就系爭申請案重為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之規定,其瑕疵並未補
正,應依法撤銷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