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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旨:
行政處分作成前所經歷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規定,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的權利,惟同條第 1  項規定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
限,而常備士官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 2  次以上者,是否應以其不適
服現役為由命令退伍,係專屬其所屬單位人評會之權限,權責主管或受考
評軍官所屬軍事單位,甚或層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作成命令退伍處分時,
均無權否決或變更人評會所通過考評之決議。人評會作成決議前,當事人
聽審權既已獲完足保障,難認其有何法律上利益得申請閱覽人評會紀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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