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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10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9、110、155、157 、17、19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4 條
民法 第 1114、11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4、9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15、16、17、18、4 條
公司法 第 5 條
私立學校法 第 4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4 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工會法 第 3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19、6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3、14、16、18、22、26、27、28、29、30、68 、8、9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2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5 條
旨:
社會保險保險費用之彙繳在本質上並不以「個人戶籍」為判斷依據,係以
「團體戶籍」(即投保單位)為基準。本件被告以投保單位所在地在臺北
市之被保險人為原告應補助之對象,而計算原告應負擔之系爭保險費補助
款,合於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共同建立社會安全制度之意旨,並無違憲或
違法之情形,難謂侵害原告財政自主權,亦難謂違反法律法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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