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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146、15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 條
民法 第 1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4、5、5-1、5-3 條
戶籍法 第 11、3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土地法 第 6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19、20 條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耕地租
約期滿時,有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或出租人因收回耕地,
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情形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又該二款所稱
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及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
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之規定,應採相同解釋,即出租人或承租人「一家
之所有收益是否足以維持其一家之家庭生活」而言,故上述規定要件之是
否該當,應分別以與出租人或承租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團體作為核算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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