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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0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31、38、50、87 條
旨:
二公司藉同一負責人之便,借用另一公司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投標,因此
增加法定投標廠商家數,形成假性競爭,影響投標公正,縱使檢具他公司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參與投標係出於負責人之錯誤,負責人發現後應於開標
前撤回錯誤之意思表示,即使不諳法令,亦可向承辦人諮詢,而非另以該
公司名義投標。主管機關據此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宣布廢標,並以其借用他公司證件,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三年,
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以其行為影響採購公正,沒入所繳押
標金,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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