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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0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8、21、22、23、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0 條
旨:
司法官訓練所之考評性質,具高度屬人性判斷,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所為
認定判斷,行政法院應予尊重。行為人於受訓前及受訓期間一再參加其他
公務人員考試,以此方式牟取對價之金錢利益,其品德操守,顯有可議而
不堪造就之情形;請求撤銷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洵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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