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官訓練所之考評性質,具高度屬人性判斷,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所為 認定判斷,行政法院應予尊重。行為人於受訓前及受訓期間一再參加其他 公務人員考試,以此方式牟取對價之金錢利益,其品德操守,顯有可議而 不堪造就之情形;請求撤銷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洵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