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原非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之土地,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原因,漏
未併同鄰地辦理徵收,卻已闢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實與徵收無異,該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且無從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及結果除
去請求權等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平等原則之闡述,應
肯認其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又基於事物本質的類似性,其補償方式應可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第
57 條第 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予
以金錢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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