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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0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131、6 條
民法 第 7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8 條
土地法 第 208、209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3、14、3、57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12、13、3、31、33 條
旨:
原非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之土地,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原因,漏
未併同鄰地辦理徵收,卻已闢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實與徵收無異,該
土地所有權人為公益受有特別犧牲,且無從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及結果除
去請求權等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平等原則之闡述,應
肯認其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又基於事物本質的類似性,其補償方式應可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類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第  
57  條第 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後,予
以金錢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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