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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19、20 條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
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 2款
規定之限制。又「地主擴大農場而得收回耕地」之規定內容,係於 72 年
12  月 23 日所修正增訂者,並與農業發展條例於 72 年 8  月 1  日修
正時所增訂該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之「耕地」定義相配合。究其立法目
的無非是減輕地主收回耕地之困難程度,以便與農業發展條例所定「擴大
農業經營規模」之規範意旨相協調。本案訴外人已提出休耕申請書,即表
示目前仍有耕作事實存在,足以證明有自任耕作能力,而自任耕作意願,
亦有出具承諾書為憑,由此足知本案中並無此項消極事實存在。又本件承
租人一方面要求實質調查,卻又不主動提供積極證據,以資證明「少了系
爭耕地,其一家生計即難以維持」之客觀事實,自無從信其主張為真正。
故在相關法制背景基礎下,即可確認本案不具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所定「不得收回」之消極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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