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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0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10-6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98 條
民法 第 172、176、179、229、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218、241-1、8 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30、31、34、39、40、43、43-1、44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 條
旨:
切結書或承諾書之性質非當然為公法契約,須依切結書所為的意思表示,
得解為要約或承諾時,始構成公法契約。「抵價地申請書」內雖載有「願
負地下掩埋廢棄物清運責任」等文字,且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尚難據此
逕認申請人業已就此有所承諾,而與行政機關間成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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