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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0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檔案法 第 17、18 條
醫療法 第 98 條
旨:
因醫事鑑定意見係採合議制,並無審議委員開會研討紀錄,是原告所申請
閱覽本件鑑定開會研討紀錄及鑑定意見前之擬稿等項,自無提供之可能性
,故被告予以否准原告所請,即非無憑。再退步言,縱認醫事鑑定係屬行
政資訊,惟因係受委託鑑定機關即司法機關所為之鑑定,乃屬被告作成行
政決定(醫事鑑定)前,提供鑑定意見之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
件,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前段「政府機關作成意
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規定之範疇,而該當於行
政資訊公開辦法 5  條所列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要件,徵之首開說明,被
告自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該等文件資料,是其否准原告閱覽相關卷宗
之請求,於法即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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