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版)第 509-541 頁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意旨,因政府資訊為公共財,應由全民公平共享 ,資訊公開有滿足人民知之權利、促進行政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及深化民 主之作用,其公開對象為一般人民,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以公開為 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 為「一般人民」的「實體權利」,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 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或受人民依 法申請而被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