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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700-7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56 條
旨:
原告係以廢鋼為原料從事鋼鐵煉製作業,故極易因採樣當時之原料本身含
氯成分不同,或於製程中不同之操作手續,抑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效率
以及是否確實操作污染防制設備等因素,導致不同程度之空氣污染,從而
其每次採樣檢測之數據自然有所歧異。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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