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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年版)全一冊 第 291-3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2、128、6 、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33、37、5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166 、184 條
行政罰法 第 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0、17、19、2 、3、4、5、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49 條
旨:
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衹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
守之法令,主觀上有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
意表現於行為時即屬相當;又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國家固賦予適度之裁量
權,惟該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適合性、必需性與比例性原則之限制,非
得由公務員以主觀意思恣意為之,若其違反,故意失出或失入濫用裁量權
,而圖私人不法利益時,仍不能免於圖利罪責。縣政府環保局長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有關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及稽查管制業務,為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就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罰之事務,為其主管之事務,若其明知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本應有加以科處罰鍰之義務,竟為圖受處分
人之不法利益,兩度違背法令而均予以撤銷原裁罰處分,使受處分人得據
以取得免除罰緩之不法利益,核其所為係犯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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