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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7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 84-8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被告胡○安為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志○公司) 之負責人,被告杜
○華則係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喬○公司) 之負責人,被告張○生
係合○公限公司 (以下簡稱合○公司) 之負責人,三公司均設同址,且被
告三人並互為各公司之股東。緣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基隆市政府公告
辦理「增設雷達測速自動照相設備工程」招標案,被告胡○安於得知該項
招標案訊息後,為順利取得該招標工程,並恐參加投標合格廠商不及法定
三家之數,遂與被告杜○華、張○生協議,借用喬○公司及合○公司名義
及証件,商妥由胡○安出具三公司投標書,然僅由志○公司受雇人施○君
代表志○公司到場,並依減價程序減至底價得標,嗣再指派志○公司受雇
人徐○華、黃○雲分別代表合○公司及喬○公司領回該二公司押標金。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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