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罪,其借用他人名義之行為人,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行為人,係處 於對向關係,因彼此間「借用他人名義」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 對立意思合致或行為完成,顯係各有其目的,而無犯意聯絡可言,且其等 對向之二個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故並無適用刑法第 28 條共同 正犯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