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年版)全一冊 第 610-645 頁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係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 罪,亦即如行為人於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責,而有違背法 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 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即已該當。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