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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5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8、48、87、92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係以「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
須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
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而本罪所稱之「詐術」乃例示規
定,且「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
切非法方法,足以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又
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僅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
得參與投標,並未限制一般廠商之關係企業或母子公司不得同時參與投標
,且依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始能開標決
標。而所謂虛增投標廠商數目者,係指投標者因恐投標廠商不足而導致流
標,乃邀請本無意投標之廠商前來充當符合開標作業所需人數之「陪標」
廠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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