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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3年版)全一冊 第 416-44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87 條
旨:
解析政府採購法關於任意圍標之犯罪構成要件,設若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影
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著手實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之行為:上開實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即學理上之「未了未遂」;實
行行為已完成,然並無參與投標之廠商因此不為投標或相與不為價格之競
爭,即學理上之「既了未遂」,均成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
四項之未遂犯。倘實行行為已完成,並有參與投標之部分或全部廠商因此
不為投標或相與不為價格之競爭,則成立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既遂犯,然
於發生參與投標之部分或全部廠商因此不為投標或相與不為價格競爭之既
遂結果時,仍不必然確保行為人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意圖之實現
,蓋倘行為人參與採購競標之程序或實質要件缺漏不備,仍無以得標實現
其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罪目的。從而,倘行為人以參與投標
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使該部分廠商因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
格競爭,此舉客觀上雖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然既係直接限制競爭
,降低得標之阻力,則客觀上仍可相對性地發生影響力,並非本質上手段
之不能,即應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再者,既屬
非法競標,該獲得簽約及後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即屬非適法之不當利
益,此觀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二項關於不正圍標之禁止設有「不同
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
法令行為,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
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
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之規定即明
,故自應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

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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