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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35-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旨:
參照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本案參以該項修正之意旨,該
等採購藥品之行為,並未執行國家之公權力,則被告核與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所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有異
;又被告從事之事務,僅涉及醫療或與醫療有關之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並
未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兼辦藥品採購業務,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
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非屬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

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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