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29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35-14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8、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87 條
旨: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應屬任意圍標之性質,而所謂圍標者,應以多數
具競爭關係之廠商於開標前即共同協議,不參與投標或提出高於內定得標
廠商之價格者稱之。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