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35-145 頁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應屬任意圍標之性質,而所謂圍標者,應以多數 具競爭關係之廠商於開標前即共同協議,不參與投標或提出高於內定得標 廠商之價格者稱之。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