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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245-26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28、28、31、5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159-2、159-3、159-4、159-5、29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8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或
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
者時,限於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並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
「或同等品」字樣,且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
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始得為之,否則即不許在招標文件為上揭要求
或敘述。

裁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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