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221-230 頁
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乙 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所為實際上已導 致上述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 實,有害於公益,惟念犯罪後尚能坦承大部分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手 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乙及該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科以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