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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221-23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1、2、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81、299、301、9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3、85、87、9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乙
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所為實際上已導
致上述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
實,有害於公益,惟念犯罪後尚能坦承大部分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手
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乙及該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科以罰金。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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