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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 年版)第 38-46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9、159-1、159-4、3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87 條
旨:
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係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之成立要件,係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亦即應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
承辦人員為之,並發生所述之不正確結果者,始稱該當。

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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