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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35-13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8、41、7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73-1、29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
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
被告二人竟協議以相同價格投標,渠等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填載投標單,為
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就本案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觸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 28 條規
定之共同正犯。

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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