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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3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 191-20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張○灶知中○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有嘉○局八十九年度及象鼻局八十八年
度二件擴充市話土木發包工程已公告招標,竟承前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及
違反其本意投標,而施脅迫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初,以電話
邀約同業在苗栗市國揚餐廳二樓聚餐,並糾集手下十餘人,使部分人員看
守一樓出口,另帶同三、四名手下至二樓圍繞業者身旁,對其他同行施壓
,席間張○灶向同行業者表示要由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公司)承
包,其他人不得參與,惟○隆公司之吳○森發言表示反對,張○灶立即使
喚左右將吳○森帶下樓,藉此施行脅迫,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其餘業
者見狀亦心生畏懼,受此脅迫不敢再有異議,或取銷競標或聽命於張○灶
要求陪標之意。依中○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所提供之嘉○局及象鼻局第一
次招標開標紀錄可知,當時該二項工程皆共有四家廠商,松○營造有限公
司及文○公司四家廠商投標,而代表松○公司之黃○波係因被告要求,當
時黃○波無法拒絕,黃○波有聽被告的話將標金寫高到二千萬元以上,業
據秘密證人B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無誤,另坤○公司係由蕭○河負責投標
事宜,且後來是有人要蕭○河把嘉○局標金寫高一點,故蕭○河才會寄標
單,亦據秘密證人B於本院時證述明確,而文○公司郭文清係由被告於
餐會中間始帶進來並表示要將嘉○局及象鼻局由郭文清承作,惟事後嘉○
局卻由被告之弘○公司以最低標得標,亦據秘密證人B、B於本院訊
問時陳述無誤,足證被告確有以脅迫之手段使廠商不為投標及違反其本意
投標之行為無誤。核被告張○灶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及違反其本意投標,而施脅迫罪,及刑法第三百四
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被告所為多次恐嚇取財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
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
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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