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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2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6、3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1 條
旨:
按共犯之自白,縱所述內容一致,仍為自白,亦非屬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
證據,尚不足以謂共犯之自白相互間得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
證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
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次按貪污罪案件中,就行賄者
與受賄者之通話(對話)內容,應足辨明意思者,始足為補強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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