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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21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0、190、2、213、33、33、41、42、42、56、56、67、6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8-3、159、159-1、159-2、159-3、159-4、159-5、175、186、219-6、236-1、248-1、271、271-1、299、301、303、7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5、87、88、89、90、91、92 條
消防法 第 17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11、12、14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1、3、7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同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亦即如有違犯同法第 87 條至 91 條之規定者
,除就其從業之行為人為處罰外,亦對廠商併同處罰,又該處罰係基於怠
於監督從業人員不為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尚無責任轉嫁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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